查看原文
其他

严惩不贷!组织考试作弊这样“刑”…

山西高院 2023-08-27


近日,吕梁市离石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薛某忠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并当庭宣判。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杨某龙(另案处理)准备利用无线电传输设备操作2021年全国研究生考试,并联系被告人薛某忠。二人约定由薛某忠招揽考生并推荐给杨某龙,由其负责给考生提供作弊设备和考试答案,每名考生收取3-4万元,杨某龙抽取2万元。此外,另一名被告人葛某向考生收取7万元后将其介绍给薛某忠,并在考试前指使被告人雒某杰与其到离石区某酒店附近领取作弊设备,雒某杰当即将领取的作弊设备交给葛某,由葛某发放给考生并指导使用。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考试前夕,薛某忠指使被告人李某帮助王某(另案处理)和考生测试并使用作弊设备。2021年12月25日,考生携带考试作弊设备进入考场,杨某龙通过网络设备将答案传输至考生携带的接收设备,考生通过语音获取考题答案进行作弊。

现查明:薛某忠共招揽9名考生,收取考试费用9万元。


法院判决


吕梁市离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忠在国家研究生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被告人葛某、李某、雒某杰为组织作弊者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薛某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葛某、李某、雒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忠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编提醒:组织考试作弊,不仅组织作弊人员会构成犯罪,受到法律严惩,而且参与其中的考生还会被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甚至限制一段时间内不得参加考试。读书不易,没有捷径,任何人不得挑战公平诚信的准则,考生也不应抱着侥幸心理去寻找捷径,误入歧途。


编辑:苏艳


来源:吕梁法院



 精 彩 推 荐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